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苏府〔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苏房金规〔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对租赁住房消费提取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支持租房消费。现就《办法》内容作如下解读。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职工账户状态要求:职工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消费提取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已满3个月。
工作所在地是指: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
情况①: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住宅)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显示为“无登记的有效住宅类所有权登记信息”。
情况②:职工及配偶虽无登记的有效住宅类所有权登记信息,但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存在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公积金贷款记录,即视同为“有自有住房”。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是指:职工租赁的住房及其租赁行为应当符合《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
(1)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根据我市总体缴存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现确定我市职工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1100元/月。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住房且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至少按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额、月缴存额的50%和最高限额三者之间取最小值提取。委托提取期限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可提金额。
(2)职工本人租房委托提取额度不足以支付住房租金的,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参与租房委托提取。
示例①:单身职工小赵租赁一套其他住房,每月缴存1000元,账户余额3000元,每月租金600元。因为小赵的月缴存额的50%(500元)月租金额(600元)最高限额(1100元),故小赵每月可提额度为月缴存额的50%,即500元。
示例②:单身职工小钱租赁一套其他住房,每月缴存1500元,账户余额4500元,每月租金600元。因为小钱的月租金额(600元)月缴存额的50%(750元)最高限额(1100元),故小钱每月可提额度为月租金额,即600元。
示例③:单身职工小孙租赁一套其他住房,每月缴存4000元,账户余额16000元,每月租金1800元。因为小孙的最高限额(1100元)月租金额(1800元)月缴存额的50%(2000元),故小孙每月可提额度为最高限额,即1100元。
示例④:职工小张和配偶小李租赁一套其他住房,小张每月缴存2000元,账户余额4000元,每月租金2500元,小李每月缴存4000元,账户余额12000元。因为小张夫妻的最高限额(2200元)月租金额(2500元)月缴存额的50%(3000元),故小张夫妻每月可提额度为最高限额,即2200元。小张每月可提额度为2000元,小李每月可提额度为200元。
示例⑤:职工小周和配偶小吴租赁一套其他住房,小周每月缴存2000元,账户余额6000元,每月租金2500元,小吴每月缴存1000元,账户余额3000元。因为小周夫妻的月缴存额的50%(1500元)最高限额(2200元)月租金额(2500元),故小周夫妻每月可提额度为月缴存额的50%,即1500元。小周每月可提额度为1500元。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工作所在地租赁多套住房用于自住的,在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须注明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和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名称和不动产权证号等信息);
(6)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如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工作所在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单位提供异地工作证明);
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的个人I类借记卡。
(1)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提取”),是指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委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直接划转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租房委托提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尚未发生的时间段产生的租金,租房委托提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2)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职工及其配偶共同租房委托提取的,以职工本人、配偶为序提取,但只能转至职工本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职工完成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即可前往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委托提取。租房委托提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尚未发生的时间段产生的租金,租房委托提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示例①:职工小毛在2020年10月和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为2021年1月到2021年12月。小毛可以在2021年1月前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2021年2月开始发起首次租房委托提取,租房委托提取期数为12期,期限为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
示例②:职工小刘在2020年10月和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为2020年11月7日到2021年11月6日。
小刘在2020年12月7日(含)至2021年1月6日(含)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有效租期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租房委托提取期数为11期,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
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如职工下岗失业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3个月的,对该职工账户中止委提;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职工正常缴存后,恢复租房委托提取。
示例①:职工小朱在2020年10月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期限为12个月。小朱在2021年3月离职,次月小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2021年5月,小朱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小朱的租房委托提取业务不受影响。
示例②:职工小马在2020年2月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期限为12个月。小马在2020年4月离职,次月小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小马的账户封存满3个月后,小马的租房委托提取业务提前中止。2020年10月,小马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小马的租房委托提取业务恢复。
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居住证综合管理系统等渠道,定期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发现存在租赁不实等情况的,租房委托提取应当中止。职工对中止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恢复委托提取。
(1)职工正常缴存期间办理租房委托提取,若变更租赁住房地址,职工应当及时到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提前终止原租房委托提取,同时申请办理新租赁住房的租房委托提取。
(2)若职工未能及时申请提前终止,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居住证综合管理系统等渠道动态核查职工租赁住房地址,发现存在租赁住房地址变动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该职工的租房委托提取。
(3)若职工对中止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后证明职工的租赁住房地址未发生变动,恢复委托提取。复核后证明职工的租赁住房地址已发生变动,终止委托提取。若职工需办理新租赁住房的租房委托提取,职工须重新申请。
本办法自执行日起,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
①对2020年2月21日(不含)之前发生的房屋租赁行为,仍按原规定办理。
②对2020年2月21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发生的房屋租赁行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职工可在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的同时申请办理柜面提取(可提额度按本办法计算)。
示例①:单身职工小叶租赁住房的租期为2020年1月到2020年12月。小叶可以在2020年2月20日(含)前申请办理柜面提取,仍按原规定办理。
示例②:单身职工小王租赁住房的租期为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小王在2020年5月前往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可以申请办理柜面提取,可提额度为2019年10月到2020年2月发生的租金额(按原规定的提取额度计算)和2020年3月到2020年6月发生的租金额(按本办法的提取额度计算),同时小王可以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提取其余月份发生的租金额。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将推出苏州公积金APP的租房委托提取功能,预计2020年2月下旬上线运行,缴存职工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