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苏府〔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上述第(二)项中“租赁住房”是指承租符合《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实物配租与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住房所有权人直接或通过房产中介对外出租的各类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
(一)职工租赁公租房的,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内每年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租房提取,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提取”),是指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委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直接划转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租房委托提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尚未发生的时间段产生的租金,租房委托提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1.职工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确定。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职工租赁公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为1100元/月,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公租房且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至少按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2.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根据我市总体缴存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现确定我市职工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1100元/月。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住房且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租房委托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至少按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额、月缴存额的50%和最高限额三者之间取最小值提取。委托提取期限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可提金额。
(二)职工本人租房委托提取额度不足以支付住房租金的,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参与租房委托提取。
(三)多人合租其他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写明租赁情况。
(二)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须注明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和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名称和不动产权证号等信息);
(六)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如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工作所在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单位提供异地工作证明);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所需材料原件到职工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职工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核查无误后应当当场完成审核。需对申请资料和租赁行为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职工审核意见。
(三)职工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对于职工的复核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当场完成审核。
1.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职工及其配偶共同租房委托提取的,以职工本人、配偶为序提取,但只能转至职工本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如职工下岗失业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3个月的,对该职工账户中止委提;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职工正常缴存后,恢复租房委托提取。
3.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房委托提取应当终止:
4.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职工及其配偶需要终止委托提取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苏州市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申请表》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终止手续。
5.租房委托提取终止后,职工及其配偶继续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手续。
(一)公积金中心认为职工租赁情况存疑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确认。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房屋租赁价格平均水平的,可重新予以核定。职工对核定的房租标准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按复核后的房租标准提取。
(二)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居住证综合管理系统等渠道,定期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发现存在租赁不实等情况的,租房委托提取应当中止。职工对中止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恢复委托提取。
(三)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虚构租赁事实、使用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将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不同等次予以惩戒,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责令退回违法提取金额。公积金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苏州市信用管理部门。
(一)本办法所称工作所在地,是指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
(五)本办法自2020年2月21日起执行。《关于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房金〔2004〕84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中第一部分“关于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苏房金〔2012〕136号)、《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同时废止。
1.申请人同意遵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申请人声明所租赁的住房和租赁行为符合《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
(1)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虚构租赁事实、使用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将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不同等次予以惩戒,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责令退回违法提取金额。公积金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苏州市信用管理部门。
(2)租房委托提取后,会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减少,可能会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注:申请人配偶未参与租房委托提取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签字栏内,配偶无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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