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
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89号),暂停受理苏州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采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1、户籍: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均为松陵街道、八坼街道、横扇街道、江陵街道这四街道的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
②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③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可参照执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
①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
②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先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①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
②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5年,
1、申请人需年满60周岁、户籍在城区范围(不包含城区范围内的村改社区、村委会),家庭人均月收入属于低收入;
2、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房且与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及已婚子女名下房产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非居住房)。
3、申请家庭的房改房在申请住房保障前转让满十年的,并且与其直系亲属的现有住房合并计算后,低于现在住房保障标准(人均20平方米)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住房保障方式,但不享受实物配租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
4、申请人家庭已享受城乡一体化(村改社区)拆迁安置政策(含宅基地、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等方反馈建议下的住房在申请住房保障前转让满十年,并且与直系亲属现有住房合并计算低于住房保障标准(人均20平方米)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住房保障方式,但不享受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及购房补贴的保障方式。
3、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或住房账户购房的正常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甲类计划员工和乙类计划员工;
4、与所在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优先考虑1C产业、软件业、新材料、生物医药、科研等科技创新型企业,汽车航空零部件、电子与信息产业、机械等先进制造业企业,旅游管理、商贸管理、商业服务、物流、投资金融、文化艺术、医疗卫生、教育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5、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入选“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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