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租房提取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除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无须扣除相应缴存额和提供租赁合同。
l提取人员职工、配偶l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2.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3.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l友情提示1.职工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2.职工租赁信息已经录入公租房数据库;3.职工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确定。
l办理机构及地点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l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l办理时间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l收费标准不收费l热线l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