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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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通用提取流程: 第一步: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第二步: 1、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 2、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提取材料 1、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2、购买二手房提取材料 3、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公积金材料 4、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5、租房提取材料 6、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7、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提取额度 1、可以全额提取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7)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8)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可部分提取的情况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提取金额(多人提取的,按合计金额,下同)不得超过所提供购房发票金额。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指《存量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售房款金额(不含车库)及契税完税发票中的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金额。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金额。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发票金额。 提取时限 1、到账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
业务就已经全面实行了实时转账方式。 公积金账户与借记卡关联 2、提取时限: (1)一般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需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超过10个月缴存额的部分,方可在还贷期间每年提取两次。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贷提取的,每年也可提取两次,但个人帐户不必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 (2)一般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凭购、建住房凭证材料只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的余额。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不贷款的,自购买住房之日起三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多可提六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这个得看你是什么原因支取 如果你买房子拿房产证,支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房产证上所显示的房产价值,比如房子60W,你有80W只能取60W 第2个,如果你还贷款,你一年还12个月贷款本息是3W,你有5W也只能取3W。如果你还了两年贷款没取,可以取两年的还贷本息。 第3,离职,外地户口的人离职才能取,支取全部金额,如果你户口是本地的不能取。 再就是退休了,也是可以全部取出.还有不明白的问我。一般支取公积金就是这几种原因。 具体看你是什么原因取了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时间要两周左右,如果你是苏州户口,购房后拿两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领取,或者家里装修也可以,必须有正规的发票,如果你家里拆迁了,拿到拆迁房只有凭拆迁协议也可以去申请领取,我就是的。 如果你是外地户口,工作单位离职,回你户口所在地开具一张回家务农证明,也可以去领取,还有一种就是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具体就是租有产证的房子,开具租赁发票,拿租赁发票合同,还有暂住证也可以去申请领取。具体细节在你申请领取的时候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有详细说明的。
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上限为15400元/月,下限为2010元/月。新职工补贴比例为15%。苏州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单位缴交比例8-12% 个人缴交比例8-12%。
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条款如下: 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 所以你们是可以去取出来的 不过要满足几个条件: 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 每年提取一次,不得超过当年还贷总额 提取的时候需要材料: 按揭合同)、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向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 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 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望采纳。
据我所知第一步: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第二步:1、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2、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提取材料1、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2、购买二手房提取材料3、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公积金材料4、异地购房提取材料5、租房提取材料6、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7、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你好,提取公积金不收手续费。 提取后留在帐户的余额,各地规定不一样,有规定10元的,有规定一个月的公积金缴交额的等。 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他们答复是要留有半年的,那也只有认了,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制定相关政策。
苏州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苏州公积金住房提取条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三种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方案:①提取老账户总账户71-73%,新账户住房类全提;②提取老账户普通账户全部和新账户住房类;③提取新账户和老账户住房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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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身份证原件 2复印件 3公积金会员卡 4再填一份提取公积金申请表 然后,在自助终端转移一下(不明白问下工作人员)然后会打印出三张表,将表给工作人员盖章后就可以了。 最后,在家耐心等待5个工作日(打印出的表上有写具体取钱时间的)在苏州银行任意网点取款。(此款项只有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养老和医疗的余额)
据我所知第一步: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第二步:1、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2、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提取材料1、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2、购买二手房提取材料3、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公积金材料4、异地购房提取材料5、租房提取材料6、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7、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