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租房还能提取公积金!具体怎么操作?申请指南来了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租赁住房”是指承租符合《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实物配租与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住房所有权人直接或通过房产中介对外出租的各类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
1、职工租赁公租房的,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内每年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租房提取,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2、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提取”),是指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委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直接划转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租房委托提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尚未发生的时间段产生的租金,租房委托提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含公租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提高到每月1500元;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自住住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提高到每月3000元。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额、月缴存额的65%和最高限额三者之间取最小值提取。委托提取期限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可提金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须至少按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2)职工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确定。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3)职工本人租房委托提取额度不足以支付住房租金的,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参与租房委托提取。
(4)多人合租其他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写明租赁情况。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须注明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和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名称和不动产权证号等信息);
5、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的个人I类借记卡。);
6、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如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工作所在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单位提供异地工作证明);
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1.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职工及其配偶共同租房委托提取的,以职工本人、配偶为序提取,但只能转至职工本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如职工下岗失业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3个月的,对该职工账户中止委提;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职工正常缴存后,恢复租房委托提取。
4.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职工及其配偶需要终止委托提取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苏州市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申请表》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终止手续。
5.租房委托提取终止后,职工及其配偶继续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手续。
职工账户状态要求:职工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消费提取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已满3个月。
工作所在地是指: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
情况①: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住宅)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显示为“无登记的有效住宅类所有权登记信息”。
情况②:职工及配偶虽无登记的有效住宅类所有权登记信息,但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存在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公积金贷款记录,即视同为“有自有住房”。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工作所在地租赁多套住房用于自住的,在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1)职工正常缴存期间办理租房委托提取,若变更租赁住房地址,职工应当及时到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提前终止原租房委托提取,同时申请办理新租赁住房的租房委托提取。
(2)若职工未能及时申请提前终止,公积金中心核查职工租赁住房地址,发现存在租赁住房地址变动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该职工的租房委托提取。
(3)若职工对中止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受理窗口所在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后证明职工的租赁住房地址未发生变动,恢复委托提取。复核后证明职工的租赁住房地址已发生变动,终止委托提取。若职工需办理新租赁住房的租房委托提取,职工须重新申请。